执行法规条例

塔城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24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61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8-24
发文日期 2021-08-24 有效性 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转变监管职能,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监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调整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06号)、《自治区国资委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新国资法规〔2020〕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塔城地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行政公署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依法履行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国资委以国家、自治区及地委、行政公署总体发展战略和监管企业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严格决策程序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可控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监管企业投资行为的全面监管。

(二)国资委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监管企业投资实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或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依据其战略定位、主业方向、发展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含投资预算),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监管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自治区及地委、行政公署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战略和创新引领、聚焦主业、价值创造的理念,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和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地委、行政公署战略部署,对标行业标杆企业,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推高负债形成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防止投资论证决策的非规范性;执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规范与非国有资本合作投资、严格限制套利性金融投资,避免因盲目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执行利益关联人回避制度,切断利益输送链条,有效维护国有资本合法权益;制定投资项目启动的基本标准,切实防范碎片化投资;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管理,防范企业投资超越自身资金实力;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自觉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或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同时报送国资委备案。投资管理制度发生调整和变化的,应在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委进行变更备案。国资委可对企业备案的投资管理制度提出修改、完善或整改意见,企业应根据地区国资委所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或整改到位。

第六条 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七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投资部门的专业队伍和专业能力建设。通过引进、培训等手段,建立一支具有战略、投资、法律、审计评估、工程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实践经验的专业队伍,从事战略规划、项目投资及风险管控等业务工作。

第八条国资委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地委行政公署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监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主体,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主体,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主体,监管企业应在决策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查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监管企业根据本企业战略规划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报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的内容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由国资委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九条监管企业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申报主业,国资委根据监管要求确认监管企业主业及非主业比例并予以公布。主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国有经济布局,具有竞争优势、增长潜力和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主业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对些产业延伸链长,多元化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主业确认后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已履行法定决策或报审程序的项目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含年度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应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筹资能力及现金流状况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应包含监管企业和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地区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2.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合资方情况、保密项目可用代号表达);

3.投资预算安排及资金来源;

4.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分析;

5.年度投资对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状况的影响分析;

6.重大投资项目预期年度进展情况(含可实现的形象进度);

7.确保年度投资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保障措施;

8.国资委要去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企业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经国资委批准。

第十三条国资委依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发展战略规划,从投资方向、规模、结构和能力等方面,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意见反馈。监管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作出修改后报国资委。进入国资委“特别监管主体”名单的监管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须经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列入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决策前及时向国资委专题报告,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视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召开项目专题论证会,对存在重大的缺陷和风险的项目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列入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履行完成内部决策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综合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资产、产权、财务、生产经营、内控、研发、人事、法律等状况)及特定的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风险分析及防控报告),涉及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项目,应提供独立的风险分析及防控报告和项目可研报告的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三)企业党委会表达相关意见的会议纪要;

(四)企业董事会决议,必要时需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

(五)企业监事会对项目决策程序和内容的意见;

(六)涉及股权投资的,应提供内部法务部门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如以控股为目的,还应提供并购重组方案;

(七)涉及资产对价的,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八)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应出具在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备案的详勘级别资源勘查报告;

(九)投资项目合作各方或交易相对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待签协议或合同文本;

(十)项目决策或报审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企业董事会须对上报材料或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予以申明并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风险承受能力、项目推进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查把关程序。在收到监管企业上报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以提示函的方式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书面提示函具体分为三类:

1.原则上无异议附风险提示,该类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可实施但必须对所揭示风险明确化解举措并报告地区国资委;

2.有异议附风险警示,该类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可终止,也可修改方案重新论证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再次上报;

3.完全不同意,该类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必须立即终止推进。

国资委相关部门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须提前通知监管企业并说明原因,且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境外投资项目在完成国资委审核程序后,由国资委按照《关于规范新疆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32号)的要求提交地委、行政公署审批。

第十七条未列入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国资委报告,报送以下材料备案: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监管企业应在投资尽调、论证、决策、实施过程中,形成相应材料并存档备查。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上述材料或文件,在正式作为决策依据提交给上级决策机构后,不得进行篡改、调换和毁损。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对存在重大的缺陷和风险的项目可予以否决。

第十八条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已确认的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鼓励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一)对专业性强、复杂度高、风险性大,或首次投资的新产业、新技术、新区域项目,上述专业材料或报告应委托或联合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出具。对中介机构的竞争性选聘使用(见附件4)及其成果评估情况应记录存档。

(二)监管企业应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投资决策向下授权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一级(负面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子企业投资决策授予的权限须低于国资委的授权权限。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九条 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适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地区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监管企业应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提交企业相关决策文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出现问题的类型、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建议。

1.对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将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到;

3.投资合作方违约,出现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情况的;

4.投资亏损超过投资总额20%(含20%)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地区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列入国家、自治区、地区级重点项目名单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可根据需要实行即时专项报送制度。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监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或专项审计,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将其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监管企业。监管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监管企业股权类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列入资产负债率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监管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24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委托监管企业的投资按照委托监管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概念释义

      2.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内容体系;

      3.投资项目决策或报审要件;

      4.中介机构选聘使用原则


 

 概念释义

1、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2、重要子企业是指经营范围为监管企业主业,且其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任一指标在整个企业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含)以上的子企业;或者主营业务为经地区国资委认定属于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子企业;或者由监管企业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上市公司。

3、主业是指经地区国资委审核批准且在监管企业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或由地区国资委正式发文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4、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重大技术开发投入;

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产业投资基金等;

金融投资,包括购买证券(股票、债券等)、期货、信托、保险、债权、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

其它投资,包括办公楼修建、购买或装修,房地产开发等。

5、投资(总)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概算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和担保等投入以及项目前期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中介服务费用等。

6、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应当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决策的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已进入新型工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等自治区级部门以上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7、特别重大项目分为两类:对于钢铁,能源(电力、天然气等),交通、市政、港口、航运等基础设施建设、重型装备制造等重资产企业,是指主业投资项目概算总额(含基于本项目而产生的或有负债)达到最近会计年度末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净资产总额30%(含)以上的境内项目;对于非重资产企业,是指主业投资项目概算总额(含基于本项目而产生的或有负债)达到最近会计年度末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净资产总额20%(含)以上的境内项目。

附件2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内容体系

1、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投资管理流程(含项目提出、项目尽调、项目建议、项目论证、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验收、项目评估、项目违规或重大损失追责、项目储备及项目库建设等)、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3、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4、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5、投资项目入库或启动的基本标准(含最低限额值);

6、投资论证程序、论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7、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8、投资实施程序、实施机构及其职责;

9、投资监督程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10、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11、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12、违规投资或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13、投资项目提出、尽调、论证、决策、实施、监督、追责过程中的利益关系人回避制度。参与项目尽调、论证、决策的企业内部人员如存在与项目合作方、交易相对方、资产竞购方和项目各方所选聘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应履行主动申明义务并申请回避;

14、对提供法律、审计、评估、论证、策划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外脑、智库)的选聘及监督制度;

15、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16、战略、规划、投资等内部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制度;

17、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对列入特别监管负面清单项目、负面清单外企业自主决策项目;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战略新兴产业投资项目、优势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投资项目、军民融合投资项目、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重大科技攻关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填报和动态监测,并出具半年和年度例行分析报告或特定专项分析报告。

附件3

投资项目决策或报审的必备要件

1、综合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资产、产权、财务、生产经营、内控、研发、人事、法律等状况)及特定的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风险分析及防控报告),涉及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项目,应提供独立的风险分析及防控报告和项目可研报告的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3、企业党委会表达相关意见的会议纪要;

4、企业董事会决议,必要时需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

5、企业监事会对项目决策程序和内容的意见;

6、涉及股权投资的,应提供内部法务部门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如以控股为目的,还应提供并购重组方案;

7、涉及资产对价的,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8、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应出具在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备案的详勘级别资源勘查报告;

9、投资项目合作各方或交易相对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待签协议或合同文本;

10、项目决策或报审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附件4

中介机构选聘使用原则

1、竞争性选聘:应坚持公平公正,采用公开竞标或竞争性谈判予以选聘。候选中介机构应具有相关的从业资质和经验,且综合实力、经营业绩、行业地位和职业信誉在国内居于同业前列。

2、竞业禁止:中介机构及其关联方在同一业务中不得同时为交易相对方或交易竞购方及其关联主体提供服务。

3、利益回避: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交易相对方或交易竞购方存在利益关联关系;项目审计或后评估与项目决策及实施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不得相同或存在利益关联关系。

4、保密义务:企业应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有关违约责任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5、人员管理:对中介机构所派出项目组的负责人或成员的专业水平、从业资质、实践经历和工作要求,对项目推进的主要工作事项、阶段性成果以及这些中间成果的质量要求,都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与款项支付实现直接挂钩。

6、过程管控:企业投资职能部门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帮助下,对中介机构所出具各类报告初稿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及其他特别监管投资事项须举行外部专家占多数的评审会。

  

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地区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8.列入资产负债率重点关注企业名单、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出资额占监管企业净资产20%(含20%)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2.非主业投资项目。

3.与非国有企业或自然人合资合作(包括设立、收购、并购、重组等)的出资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投资项目。

4.境外投资项目。

5.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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