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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地国资字〔2024〕9号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3-21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2100000092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4-03-21
发文日期 2024-03-21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塔地国资字〔2024〕9号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211813590840.doc

附件: 

 

塔城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推动地区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地区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促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新国资发〔202348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授权由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提出并经国资委审核,报行署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主业是监管企业编制发展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考核评价、改革重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国资委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审核监管企业主业范围,并报行署核定;

(三)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建立主业管理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评价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测

推动国有资本、资源向主业企业、优势企业集中,对创新性强的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更加灵活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延伸优势产业、进军新兴领域提供更大自主空间

(六)与监管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制定主业范围或提出调整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国资委;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核定管理,确保产业板块清晰,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主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主业范围的原则依据、工作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2.根据主业范围,加强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的主业管理,各子企业主业板块清晰、数量精简、突出优势,避免主业同质化竞争,企业法人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级;

3.主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评估的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以及相应的数字化管理体系;

4.其他应纳入主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通过严禁增量、专业化整合和逐步退出等方式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清理退出不符合战略导向且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业务

(四)建立主业动态监测评估机制,及时优化调整产业发展安排,定期向国资委报送自评报告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主业管理体系

 

第六条  主业确定需符合以下原则:

(一)企业主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地区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地委、行署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地区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有利于强化监管企业基础保障、创新引领、开放带动、公共服务等功能导向。

(二)企业主业应立足自身战略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符合地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五年规划和本企业战略规划,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或增长潜力,能够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主业中的核心业务应已形成一定规模并能支撑企业发展,且盈利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培育业务必须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或人才、渠道、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

第七条  监管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及相关行业分类标准确定,监管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

主业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

核心业务,指单个主业板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一项经营指标占企业总量原则上不低于20%,或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能够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无特定主业,但应当在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明确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培育业务,指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有一定发展基础,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核心业务标准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2个,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不得重复布局其他监管企业的核心业务。培育业务设立不超过5年的培育期,培育期内视同主业管理。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视同主业。

 

 第三章 主业的核定和调整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主业范围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预申报。监管企业依据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在认真研究论证、综合考虑所属企业经营范围和整合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撰写申请核定主业的报告,报告需对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申报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如所报核心业务的发展前景,占整体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比重,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等

(二)初审。监管企业将申请核定主业报告(沟通稿),报国资委事先沟通初审。国资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企业申请核定的主业开展研究论证,形成初审意见反馈监管企业。

(三)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国资委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主业范围,履行决策程序后将主业申请报告、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正式报国资委

(四)审定。监管企业主业范围经国资委党委会议审核通过,报行署审定后,正式印发企业执行。

第九条  监管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关于申请核定主业的请示,提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具体表述建议并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各产业五年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

各业务板块基础数据表,包括核心业务、培育业务、非主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数量及占企业总量的比重等

监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其他相关材料。

监管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主业动态调整:

监管企业主业确认后,在5年规划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因涉及兼并重组、资产股权划转、资源整合、战略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主业的,应按照本办法明确的主业确定原则,充分论证调整主业的必要性,深入分析拟调整主业的发展现状及前景、主要指标及比重、竞争力及各主业的协同性、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等,确保主业符合企业实际和发展要求。调整程序按本办法第条规定办理。

培育业务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单个培育业务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一项经营指标占企业总量达到20%的,可转为核心业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视情况作出调整。

(二)监管企业发生兼并重组、资产股权划转、资源整合、战略调整等重大变化的,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3个月内,启动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业的,一般应在6个月内按本办法第条重新履行主业确认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对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优化调整方案,并于每年度1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主业发展情况形成自评报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国资委依据主业范围,对不同类型的监管企业,合理设置主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监管企业应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十四条  国资委建立健全监管企业主业管理信息共享、考核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全链条监管合力,实现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关于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国资字〔202342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的企业,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的主业管理,可制订本县(市)具体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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