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规条例

塔城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时间:2021-08-27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1-00452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8-27
发文日期 2021-08-27 有效性 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项决策部署和地委、行署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更好履行职责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塔城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授权由塔城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纳入地委、行署以及地区国资委和委托监管部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持续增强区属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四)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进行公司制改制,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会计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

(三)负责人受地委、行署以及地区国资委和受托监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五条根据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企业在塔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对不同功能类别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和差异化考核。

第六条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重点,年度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运营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任期主要考核资本回报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对承担政府战略任务、重大民生项目或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商业二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地区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地区战略、保障经济运行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

第八条对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考核导向,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社会效益指标应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九条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导向、发展目标、发展阶段,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分类考核指标。

(一)对科技水平要求高的企业,注重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或转化等指标的考核。

(二)对国资国企改革任务重的企业,加强重点专项任务和重大改革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三)对资产负债水平超过预警线的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资本成本率等债务水平或偿债能力指标的考核。

(四)对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第三章 考核目标的确定及实施

第十条根据企业不同功能、不同行业等情况,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年度基准值依据国资委确定的年度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功能定位、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近三年完成值和行业对标或任务要求等情况综合确定;企业因转型升级、重大结构调整或重大政策性减利因素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

任期考核基准值以上一任期完成值、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为基础,结合行业对标或任务要求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国资委牵头,成立由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组成的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取由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包括国资委确定的考核基准值和企业确定的考核目标值及指标权重;

(三)双方权利和责任;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年度和任期考核期初,企业根据本办法和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和经营实际,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在综合分析和测算基础上,确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

(三)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企业根据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的考核基准值,确定本企业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报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四)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按照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的考核目标值,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五条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投资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结束,企业依据会计中介机构审计并经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的财务审计报告,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连同财务审计报告报送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二)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反映。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九条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董事会根据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奖惩

第二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国资委根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对贯彻落实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以及在科技创新、上市融资、参与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晋级奖励。

第二十四条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予以调整或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降级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决策部署不力,执行国资委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安排不力,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无故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及社保等,以及国资委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健全考核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因尚无明确限制、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错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的,经综合分析研判,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新党办发〔2019〕33号)容错标准和内容的,正确把握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在考核上不做扣分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把企业党的建设考核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衔接起来,根据国资委年度党的建设考核结果,给予加分奖励或晋级受限。

第二十九条企业纪委书记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完善企业内部及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塔城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暂行办法》(塔地国字〔2020〕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塔城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方案

一、年度指标

根据监管企业在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结合企业类别划分,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差异化业绩考核。

(一)商业一类企业。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基本指标为商业一类企业的共性指标,设置2项,主要为:利润总额(业绩利润,下同)、净资产收益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核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a.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核准的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支出,调增业绩利润;

b.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研究开发费用较上年的增量,调增业绩利润;

c.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的大额公共服务性捐赠支出,调增业绩利润;

d.非经常性收益调减业绩利润。非经常性收益指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交易和事项所产生的收益,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其性质特殊并具有偶发性特点的交易和事项所产生的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2.分类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有针对性地设置3—4项,具体由国资委根据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确定。(涉及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因参与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建设形成的负债不计入资产负债率指标计算中)

3.指标权重。基本指标权重70%,其中:利润总额权重45%、净资产收益率权重25%;分类指标权重30%。

(二)商业二类企业。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

1.基本指标。设置2项,一般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也可结合企业实际选择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利润总额指标的核定因素与商业一类企业一致。

2.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设置3—4项,主要包括重大专项或特定任务完成情况、保障能力、社会责任等方面指标。

3.指标权重。基本指标权重50%,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权重50%。

(三)公益类企业。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财务性指标和工作性指标。

1.财务性指标。一般设置2项,主要从成本费用控制、保障能力、风险防控等方面选择考核指标。

2.工作性指标。主要考核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一般设置3—4项。服务数量指标根据企业不同特点设置2—3项;服务质量采取引入社会评价方式进行考核。

3.指标权重。公益类企业财务性指标权重30%,工作性指标占比70%,其中:服务数量指标占比40%,服务质量指标占比30%。

二、年度考核计分

(一)计分规则。

1.年度考核得分基本分满分为100分。

2.加减分封顶。每项指标的加减分幅度最高为±20%。

3.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结合实际完成情况给予不同加减计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20%,并乘以业绩考核系数;未完成目标值但高于基准值时,最低减至基本分的100%,并乘以业绩考核系数;未完成目标值,且低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不乘业绩考核系数。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10%;未完成目标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无论是否完成目标值,均不乘业绩考核系数。

4.考核指标完成值达到同行业国有企业优秀水平的,该项指标直接加至满分。

(二)分类计分方法。

1.商业一类企业年度考核计分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70分,其中:利润总额45分、净资产收益率25分。

a.利润总额计分:企业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2%,加减1分。

b.净资产收益率计分: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额度分档加减分。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在1亿元(含)以下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每提高或降低0.6个百分点,加减1分;1亿元—10亿元(含)的企业,每提高或降低0.5个百分点,加减1分;10亿元—50亿元(含)的企业,每提高或降低0.4个百分点,加减1分;50亿元—100亿元(含)的企业,每提高或降低0.3个百分点,加减1分;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提高或降低0.2个百分点,加减1分。国资委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净资产规模划分。

计分规则:

a.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完成目标值,按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提高2%,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并乘以业绩考核系数。

未完成目标值但高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100%,并乘以业绩考核系数。

未完成目标值且低于基准值,按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降低2%,减1分,最多减基本分的20%;不乘以业绩考核系数。

b.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完成目标值,按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提高2%,

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0%;不乘以业绩考核系数。

未完成目标值,按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降低2%,减1分,最低减基本分的20%;不乘以业绩考核系数。

2)分类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3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绝对值指标每提高或降低2%,加减1分;相对值指标每提高或降低0.4个百分点,加减1分;周转率指标每提高或降低0.2次,加减1分,其他计分规则与基本指标计分规则相同。

2.商业二类企业年度考核计分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50分,其中:利润总额30分、净资产收益率20分。选择其他经济效益指标的,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2)工作任务(社会效益)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5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可量化指标,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不可量化指标,完成目标值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值,在考核指标基本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

3.公益类企业年度考核计分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财务性指标考核得分+工作性指标考核得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财务性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3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2)工作性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70分,其中:服务数量指标基本分40分,服务质量指标基本分3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二类企业相同。

(三)业绩考核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在对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上缴税费、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加权计算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综合确定。数值不超过1.3。

计算公式为:

Y=z×30%+j×25%+g×25%+s×10%+q×10%,其中:

Y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系数;

z为资产总额系数,z=1.0542×Z0.0328,Z为企业本年度资产总额(单位:亿元);

j为净资产收益率,j=1.0703×J0.0576,J为企业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百分比),计算公式=本年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100;

g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g=0.8007×G0.0465,G为企业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单位:万元);

s为实际上缴税费,s=0.9144×S0.0314,S为企业本年度实际上缴税费总额(单位:万元);

q为全员劳动生产率,q=0.969×Q0.0654,Q为企业本年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计算公式=本年劳动生产总值/本年平均从业人数。

对承担政府重大战略任务的企业,指标权重可适当调整。

(四)奖励加分和考核扣分。

1.奖励加分

(1)贯彻落实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方面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每项加3分;获得自治区级表彰的,每项加2分;获得地区表彰的,每项加1分。

(2)国资委年度党的建设考核定等为“好”的,加2分;“较好”的,加1分。

(3)参与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建设的加10分。

2.考核扣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视情节轻重扣1—5分。

(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定等为不合格的,扣5分;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10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降级处理。

(3)发生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的,扣5分。

(4)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决策部署不力,执行国资委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安排不力,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无故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及社保,以及国资委认定的其它情形,视情况扣1—5分。

3.处理方式

(1)各企业根据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和考核程序,在考核期末报送的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中,申报加减分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方面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综合确定考核加减分事项和分值。

三、晋级要求

(一)商业一类企业年度考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负值,不得进入A级;完成净利润目标值但仍处于亏损状态,不得进入B级。

(二)商业二类企业重大专项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企业除外)。

(三)企业考核目标值低于考核基准值的,不得进入A级。

(四)企业党建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下的,不得进入A级。

四、健全考核容错机制

(一)容错机制内容。

企业在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决策部署,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因尚无明确限制、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错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的,经综合分析研判,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新党办发〔2019〕33号)容错标准和内容的,正确把握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在考核上不做扣分处理。

(二)容错机制处理方式。

1.企业在考核期末报送的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中,对上述事项提出申请,并提供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2.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塔地党办〔2020〕17号)有关规定,组织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经认定后,在核定企业业绩考核结果时,予以实事求是考虑。

五、考核结果与绩效年薪紧密挂钩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和考核等级确定。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企业利润总额确定,最高不超过1.5;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5;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5+0.3×(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5—1.8;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8+0.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8—2。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方案

一、任期目标

根据监管企业在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结合企业类别划分,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差异化业绩考核。

(一)商业一类企业。

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

1.基本指标。基本指标是商业一类企业的共性指标,设置2项,主要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经核定的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与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2)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与平均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三年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三年平均从业人数

2.分类指标。分类指标设置2—4项,按照商业一类企业年度考核分类指标确定方法,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规划、可持续发展能力、核心竞争能力、在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

3.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等级所对应的分值。

4.指标权重。商业一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55%,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35%、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30%;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5%。

(二)商业二类企业。

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指标设置一般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也可根据企业的特殊性,选择符合企业实际的相关指标。

2.分类指标。按照商业二类企业年度分类指标设置方法确定。

3.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等级所对应的分值。

4.指标权重。商业二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45%,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3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5%;分类指标权重40%;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5%。

(三)公益类企业。

考核指标包括财务性指标和工作性指标。

1.财务性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主要从国有资本保值、成本费用控制、保障能力、风险防控等方面选择确定相关指标。

2.工作性指标。结合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确定。

3.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等级所对应的分值。

4.指标权重。公益类企业财务性指标权重30%,工作性指标权重55%,其中:服务数量指标权重30%,服务质量指标权重25%;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5%。

二、任期考核计分

(一)计分规则。

1.任期考核得分基本分满分为100分。

2.加减分封顶。每项指标的加减分幅度最高为±20%。

3.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结合实际完成情况给予不同加减计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20%,并乘以业绩考核系数;未完成目标值,但高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100%,并乘以业绩考核系数;未完成目标值,且低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不乘业绩考核系数。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10%;未完成目标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无论是否完成目标值,均不乘业绩考核系数。

4.考核指标完成值达到同行业国有企业优秀水平的,该项指标直接加至满分。

(二)分类计分规则。

1.商业一类企业任期考核计分

任期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55分,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20分。

a.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提高或降低0.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基本分的20%。

b.全员劳动生产率计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相比,每超过或低于2%,加减1分,最多加减基本分的20%。

2)分类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3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绝对值指标每提高或降低2%,加减1分;相对值指标每提高或降低0.4个百分点,加减1分;周转率指标每提高或降低0.2次,加减1分。

3)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15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6分;每得一次B级得5.5分;每得一次C级得5分;每得一次D级得4.5分;每得一次E级得4分。

2.商业二类企业任期考核计分

任期考核综合得分=∑(任期基本指标得分+任期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任期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指标基本分值45分,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5分。选择其他相关指标的,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2)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基本分值4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二类企业年度计分规则相同。

3)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值15分。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3.公益类企业任期考核计分

任期考核综合得分=∑(任期财务指标得分+任期工作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任期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1)财务性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30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分类指标计分规则相同。

2)工作性指标计分

基本分值55分,其中:服务数量指标基本分值30分,服务质量指标基本分值25分;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计分规则与商业二类企业年度工作任务指标计分规则相同。

3)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值15分。计分规则与商业一类企业相同。

(三)任期业绩考核系数。

任期业绩考核系数按照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的平均值确定。

三、晋级要求

(一)商业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不得进入A级(政策性原因除外)。

(二)企业考核目标值低于考核基准值的,不得进入A级。

四、考核容错机制

对任期内各年度考核中已经核查认定的相关事项,在核定任期考核结果时,可相应予以处理。

五、考核结果与任期激励紧密挂钩

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综合得分、考核等级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确定。

计算公式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度薪酬之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1×(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0.1;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1+0.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0.2;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2+0.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2—0.25;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25+0.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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