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办理情况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叶尔江•苏里唐)
时间:2021-10-27
点击: 次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1-00497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1-10-27 | |
发文日期 | 2021-10-27 | 有效性 | 文号 |
告知单位:塔城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
告 知 人:张斌、张春鹏
被告之人:叶尔江·苏里唐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1年7月26日23时46分,叶尔江·苏里唐驾驶牌号为新GB7B58的小型汽车行至乌苏市海河西路,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对以上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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