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专栏>塔城地区行署机构>供销社>部门职责>正文

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地区供销社系统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地区供销社系统的改革发展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活动。

2、负责有关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有关农村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市场体系建设,指导推进有关农村流通现代化及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负责全区现代农业流通网络建设工作。

3、按照行政公署授权,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的组织协调和经营管理;负责棉花、化肥、农药、边销茶等重要物资的全州级储备工作。

4、行使地区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控股和参股企业进行监管。

5、负责对地区各级供销社系统指导、协调等行业管理工作;向地委、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各级供销社、社有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地区供销社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地区供销社系统干部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7、代表地区供销社系统参加全国总社和自治区供销社的有关活动,组织指导地区供销社系统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事宜。

8、承办地委、行政公署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交办的其它事项。

地址:塔城地区塔城市杜别克街7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