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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2-25 12:28:08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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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行办发〔202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塔城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塔城地区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0〕89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发展巩固“减证便民”行动成果,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工作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和自治区党委“1+3”重要工作部署要求,围绕地委扩大会议目标要求,深入推进地区“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地区范围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开、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

2021年3月15日前,地区各有关部门梳理完成本部门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报地区司法局审核汇总后,由地区司法局按程序报行署;2021年3月31日前,行署办公室牵头在塔城地区政府网公布行署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各县(市)人民政府同步在县(市)门户网站公布县(市)人民政府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5月1日后,全地区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成立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薛桂强 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于定超 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汤  勇 行署副秘书长

        杨将华 地区司法局党组书记

        罗勤学 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巩红星 地区发改委主任

        丁正全 地区财政局局长

        努尔兰·拜期克儿 地区教育局局长

        蔡新生 地区民政局党组书记

        迪力木拉提·斯拉之丁 地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卡日甫汗·铁木尔汗 地区人社局局长

        木拉力·卡德别克 地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邹世平 地区水利局局长

        杜江涛 地区林草局党组书记

        张福钰 地区环保局局长

        王  涛 地区住建局局长

        司俊江 地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曹斌生 地区工信局党组书记

        刘永虎 地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丁郊生 地区商务局局长

        柴红华 地区文旅局局长

        王卫锋 地区科技局局长

        朱开松 地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

        买热尼别克·瓦依斯地区卫健委主任

        郭晓东 地区税务局局长

        高  鑫 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郭春燕 塔城银保监分局局长

        赵泓至 地区信息化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立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对各县(市)、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谋划工作布局、制定工作时限,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办公室设在地区司法局,主任由杨将华同志兼任。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范围

1.证明,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就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自治区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规范性文件中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地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行署批准。

(二)系统梳理目录清单

各县(市)、各部门要积极认领承接国务院、自治区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梳理告知承诺事项的目录清单,公开工作目录,明确承诺内容。要在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企业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特别是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准确公开事项范围(目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

(三)统一规范工作流程

在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中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标书或兜底条款。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复核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四)联通数据资源

要打通信息壁垒,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行政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司法局、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六)健全诚信机制

打造建设“信用中国(新疆·塔城)”信用平台,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核查制度,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的申请人,限制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司法局、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七)把握实施条件

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八)强化风险防范

在告知承诺制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控风险隐患,具备条件的县(市)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部门要在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各县(市)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全面推行告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放管服”“证照分离”等改革要求加强对告知承诺制的政策研究,结合事项特点进一步细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已经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要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市)、各部门要适应改革工作要求,从制度设计、业务流程再造、系统更新、办事指南修改完善、协调机制建立、人员培训、问题反馈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查考核。地区将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督促。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政策培训、咨询答疑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知晓度、理解力和认可度,让办事群众和企业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各县(市)、各部门于2021年4月20日前要将本县(市)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情况及时上报行署办公室、地区司法局。地区司法局负责确认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并予以公布。地区司法局、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行署。

联系人:迪娜;联系电话:0901—6223462。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码:

(二)行政机关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做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二)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检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识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期: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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