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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2023-11-28 12:13: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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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了较大规模的修改。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将给予广大消费者更多的权益保护:

一、修订完善了仿冒混淆行为规定

当前,市场上有很多产品不仔细辨认,很容发生误认。不同或同类产品的标识、包装和装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不同生产企业的字号或企业名称使用相同或近似文字,使很多消费者会误认为是同一产品,或者是同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利用不同类别的商业标识制造市场混淆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新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加大了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打击力度

当前,网络商品交易市场日益繁荣,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虚假宣传层出不穷,甚至发生有组织的刷单行为,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新法在这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修改,并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由此可见,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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