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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31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13100000333 发布机构 塔城地区行署 公开日期 2019-01-31
主题分类 政策类 发文日期 2019-01-31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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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行发〔2019〕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塔城地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31日

 

塔城地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在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统筹考虑全地区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诚实守信等因素,确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稳岗的参保企业”范围,并将认定后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地区人社局

配合单位:地区财政局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合理规划辽宁计划外援疆资金,建立风险金及风险共担机制,担保公司积极为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纳入地区名优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牵头单位:地区金融办、财政局

配合单位:地区经信委,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塔城银保监分局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目前在职职工人数2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前2年全额贴息,第3年只担保不贴息。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县(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

配合单位:地区人社局、中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塔城银保监分局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加快建设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力争至2020年底,全地区培育国家级众创空间2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4家、地区级众创空间6家、县(市)级众创空间7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4家、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5家、县(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6家;自治区级众创基地3家、地区级众创基地5家、县(市)级众创基地7家,创业辅导队伍达到50人以上,孵化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带动就业600人;自治区级星创天地3家、地区级星创天地6家、县(市)级星创天地7家,孵化培育农业创新创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0家,聚集涉农科技创新创业人才100人以上,培养农业农村科技创业带头人150名以上;打造1家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牵头单位:地区科技局、人社局

配合单位:地区财政局、住建局、工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组织青年就业见习;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牵头单位:地区人社局

配合单位:地区教育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三、大力开展各类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引导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职责,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岗位适应性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牵头单位:地区人社局

配合单位:地区财政局

(七)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职业院校要充分利用实训基地等教学资源,为失业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服务。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等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去产能企业职工等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直补个人,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牵头单位:地区人社局

配合单位:地区财政局、教育局等有关单位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牵头单位:地区人社局

配合单位:地区财政局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牵头单位:地区人社局

配合单位:地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从次月开始停发。

牵头单位:地区人社局

配合单位:地区社保局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于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牵头单位:地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地区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二)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县(市)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2019年1月底前制定本县(市)具体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措施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保障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公安、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和困难毕业生实名信息,为毕业生享受就业帮扶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便利。(地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要求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各项政策惠及享受对象,落地见效。(地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地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鉴于当前工作需要,地区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并适时下达,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县(市)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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