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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三十三) 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2023-12-15 12:17:29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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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三十三)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2017年自治区出台《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但地方财力投入逐年增加机制要求未落实,2017年以来塔城地区只拨付过一次保护资金。

二、整改时限

2023年底前。

三、整改目标

加大生态保护资金投入力度。

四、整改措施

1.2023年底前完成《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修编,确保库鲁斯台草原湿地生态修复有法可依。

2.加强地方财政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地方财力投入逐年增加机制要求,将库鲁斯台草原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指导相关县(市)根据《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要求,将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五、完成情况

1.强化制度保障。扎实开展《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修编工作,确保了库鲁斯台草原湿地生态修复有法可依。《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研究通过,2022年12月24日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布施行。

2.强化资金保障。持续加大生态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将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资金及时列入地县两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地方财力投入逐年增加机制,保证投入逐年增长,有效推动库鲁斯台草原湿地及退化草场逐年恢复。2023年地县两级列入财政预算51.2万元。同时,为加快推进库鲁斯台草原恢复治理,2023年9月经地委财经委员会研究,新增保护资金210万元,2023年共计投入资金261.2万元。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5日至12月28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牵头责任单位电话:0901—6267905,邮箱:2929469787@qq.com

 牵头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5851304。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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