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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核查报告

2017-10-02 10:53:55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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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9日,地区安监局收到塔纪转字〔2017〕11号转来的群众信访材料(信访编号:65420000000017010900000009),地区安监局党组给予了高度重视,组成核查组于2017年1月12日至14日针对信访材料反映的问题,前往克拉玛依市、奎屯市、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进行了核查,形成了核查报告,现汇报如下:

一、事故核查思路

一是核查组前往克拉玛依市殡葬管理处、奎屯市火化场、奎屯市农七师鹤渡殡仪馆有限公司查阅2016年6月28日至8月31日事故死亡人员尸体保存和火化记录;二是根据查阅情况前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单位复核;三是前往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

二、事故核查经过

1、2017年1月12日核查组在克拉玛依市殡葬管理处查到了由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8月1日出具的马哲法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到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进行了确认。

2、2017年1月13日核查组在奎屯市农七师鹤渡殡仪馆有限公司查到了2016年8月1日马哲法的火化登记;2016年7月5日由克拉玛依区昆仑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后山派出所出具的桑茂平的死亡证明及克拉玛依区昆仑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016年7月8日桑茂平的火化登记,并到克拉玛依区昆仑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后山派出所进行了确认。

3、2017年1月13日至14日核查组到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查阅了相关资料、询问了相关人员,确认了事故报送和处理情况。

三、事故核查结果

1、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6月28日和7月28日(实为7月27日)分别发生了采场冒顶事故和平巷冒顶事故,导致了桑茂平和马哲法死亡。

2、2016年6月28日凌晨0:30分左右,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千米井+725中段C15271421采场发生冒顶事故后,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向托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事故,而是向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后山派出所进行了报告,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后山派出所调查认定为偷盗黄金导致死亡,6月29日下午才由安环部部长宋永平电话向托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红卫进行了报告,报告内容为:2016年6月28日凌晨0:30分左右,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千米井发生了冒顶事故,后山派出所已经认定为偷盗黄金,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王红卫接到电话后认可了企业的报告,未按程序向托里县人民政府汇报并提请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未调取相关资料,未由事故调查组做出认定。核查组认为: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冒顶事故情况,且有以偷盗黄金为由想免于处罚的故意,托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红卫在接到电话后,未报告未核实,有失职行为,这起事故应为一起瞒报事故。

3、2016年7月27日23时30分左右,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千米井+375中段西沿脉巷道发生冒顶事故后,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以马哲法为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承包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千米井井巷施工工程)的职工为由,在马哲法受伤后(7月28日凌晨1:30分左右,马哲法在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死亡),未跟踪进行核实,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发布,第78号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和发生事故后未进行上报,这起事故为一起瞒报事故。

四、处理意见

1、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发布,第78号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上报“6·28”、“7·27”事故,且均属于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处以460万元的罚款,并停产整顿。

2、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承包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千米井井巷施工工程)未如实报告“7·27”事故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处以150万元的罚款,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消备案,并通报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于文江,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未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在“6·28”、“7·27”事故瞒报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19万元的罚款,由新疆有色集团公司撤销其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自撤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朱宏伟,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在“6·28”、“7·27”事故瞒报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12万元的罚款,由新疆有色集团公司撤销其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自撤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同等职级的职务。

5、刘振,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未履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职责,在 “7·27”事故瞒报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12万元的罚款,由湖北鑫力井巷有限公司撤销其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职务,自撤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王红卫,托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在“6·28”事故中存在失职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

7、由新疆有色集团公司对在“6·28”、“7·27”事故瞒报中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四、防范措施

西部黄金克拉玛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两起瞒报事故暴露出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职工安全意识差;暴露出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为防范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1、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谋划、部署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要不断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不断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三个责任”。

2、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高危行业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公示举报电话,并保持畅通。要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完善和落实各类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推动落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3、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力度,特别是对瞒报、漏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顶格处罚。

塔城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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