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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运输销售塔城地区农副产品至辽宁省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的公告

2019-10-16 11:48:04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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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实施好辽宁省对口援疆“塔城农矿产品向内地销售物流扶持项目”,鼓励更多企业将塔城地区农副产品运输销售至辽宁省,助力塔城地区经济发展、助力精准脱贫,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制订了“对运输销售塔城地区农副产品至辽宁省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的方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19年将塔城地区农副产品运输销售至辽宁省的在塔城地区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企业)。

二、补贴条件

申请补贴的企业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运输销售至辽宁省的塔城地区农副产品主要是当地生产的粮食、经济作物、禽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不含棉花)。

2.企业2019年1-9月累计运输销售至辽宁省的塔城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

3.本项目方案只对由企业自行组织通过火车、汽车运输销售至辽宁省塔城地区农副产品物流费用进行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时效

依据企业2019年度销售至辽宁省的农副产品物流费用(仅对运输费补贴,人工费及货损费不纳入补贴范围)进行补贴,全年分两次进行,2019年10月一次、2020年1-2月一次。补贴不超过实际物流费用的50%,每家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50万元/年。

四、申请补贴资料

企业在申请补贴时需向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补贴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累计运输销售至辽宁省的塔城地区农副产品品种、销售额、物流费用等。

2.企业基本资料(复印件):企业工商登记、企业税务登记。

3.销售活动证明(复印件):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或代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货物销售单据。

4.运输活动证明(复印件):铁路货票或公路运输合同、支付运输费用发票。

申请补贴企业要在每一份证件、单据和凭证的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以证明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真实、合法、有效,同时,按上述顺序将单据、凭证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便于核查。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1.根据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对运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向申报企业直接拨付补贴款。

2.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原件接受现场核查,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六、对失信企业的处罚

申请补贴企业采取编造虚假认证材料、重复上报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款项的,将责令其退回全部补贴款,同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建议纳入非诚信企业“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它事项

申请补贴时间:第一次申请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前,受理2019年1-9月发生的物流费用;第二次申请时间为2020年01月30日前,受理2019年10-12月发生的物流费用。

受理单位及联系人: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项目专班;联系人,贾新岗、李萌琪;联系电话(上班时间),0901-6236152、0901-6236650。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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