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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全荣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的公示

2018-12-17 11:25:08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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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书号:塔地环罚决﹝2018﹞04 号

处 罚 名 姓: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全荣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

处 罚 类 别:罚款

处 罚 事 由: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处 罚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处 罚 结 果:已执行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91654226076075906M

法 人 代表姓名:王肃宁

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9月3日

塔城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地环罚决〔2018〕04号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全荣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6076075906M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巴音傲瓦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肃宁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18年4月27日21-22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66.79mg/m3(排放标准400mg/m3)超标一小时;4月24日5-6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39.33mg/m3(排放标准200mg/m3)超标一小时;2、你单位部分熟料、石灰石、炉渣、铜矿渣等露天堆存,未密闭或者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上述事实,有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在线监测数据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塔地环罚先(听)告〔2018〕04号)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在外堆存的辅料进库或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 ; 2、罚款壹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 户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190201040000634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地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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