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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厅对塔城地区开展环境监察机构考核

2017-01-10 00:00:00 塔城地区环保局 网上投稿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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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环境监察工作,有效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按照《2016年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考核实施方案》要求,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于2017年1月4日对塔城地区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机构,进行了现场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完成情况、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减排项目日常监管及减排监察系数填报、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信息报送、新法及配套办法执行和典型案件查办、上级督办案件办理、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开展、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开展、标准化建设与队伍管理、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及使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开通和案件受理等情况。

我区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较好的完成了2016年的工作任务,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一是环境监察编制人员少、环境监察人员不到位,且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环境监察队伍还需加强,监察人员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从而影响了环境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对新环保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学习、理解、掌握不够,正确运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能力欠缺,现有监察人员业务亟待加强,业务不精、无法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三是行政处罚案卷不规范,调查笔录不完整,证据链缺失,法律条款适用欠妥,调查终结报告未提出处理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总队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环保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二、加强对县(市)环境监察工作的督促指导,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三、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不断推进标准化建设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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