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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契税

来信人: 谢** 来信日期: 2015-11-22
编号: 20151122001
来信内容:
  您好!我是托里县的普通居民,几年前和妹妹对钱为年迈父母买了一套平房,过户的时候因我在外地就过给我妹妹名下了,后来开发时,置换了两套楼房 ,一家人商量后,应该我和妹妹一人一套,当时和开发商的合同也是这样写的,开发商把契税都分开写的,前几天去办理契税,地税局工作人员说,这两套房只能按照原房产证的名字办理,我也看了下契税条例细则,没有看到这样的规定,也打听了别的地方的办理方法,玛纳斯和乌鲁木齐都可以,为什么托里县就不能办理呢。
办理进度: 已办结 办理时间: 2015-12-11
答复单位: 行署办公室
答复内容: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塔城市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谢春霞(以下简称乙方)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注:无委托代理人)。该合同约定,甲方用新建住宅楼中总面为186平方米的2套住宅(泰康家园9号楼中的2套,分别为85㎡、101㎡)以产权调换的方式换取乙方原有156.15平方米的平房(其中住宅82.15㎡,非住宅74㎡)(该平房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托建字第3-1865号,国有土地证号:托土国用(2002)第1206-30029号)。甲方在我局备案的楼盘图资料中该两套住宅置换户名均为乙方。

  2015年11月上旬,谢学林(自称为乙方哥哥,未提供相关证明)多次委托他人持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来我局办理缴纳契税事宜,坚持要求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通过产权调换的2套住宅楼其中的1套直接办理在自己名下,并享受房屋交换契税优惠政策,按差额计算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之规定,由于原有平房的产权证中房权所有人为乙方,故我局认为乙方在缴纳相关契税时可享受该政策,而谢学林非原有房屋产权所有人,不适用房屋交换契税优惠政策。如谢学林坚持将置换的住宅直接办理在自己名下,应按照该房屋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回复单位:托里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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